原告黎锦生诉被告黄锦标、被告赖容秀、李驰、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钟村合众房地产中介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的原告黎锦生诉被告黄锦标、被告赖容秀、李驰、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钟村合众房地产中介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580号民事,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赖容秀、李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家私家电损失10000元给原告黎锦生;二、驳回原告黎锦生的所有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原告黎锦生负担410元,由被告赖容秀、李驰负担50元。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