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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能否买卖农村房屋?
发布时间:2018-12-09 16:52:37        浏览次数:    房产首页    我来说两句()

  农村房屋能否买卖?日前,舒城县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原告汪某某与被告谭某某之间订立购房协议无效,被告谭某某返还原告汪某某预付款3万元。...XvL仁明房产网_房产楼市买卖出租信息新闻资讯平台

  农村房屋能否买卖?日前,舒城县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原告汪某某与被告谭某某之间订立购房协议无效,被告谭某某返还原告汪某某预付款3万元。XvL仁明房产网_房产楼市买卖出租信息新闻资讯平台

  原告汪某某诉称,2016年12月1日,他与谭某某订立买卖房屋协议书,约定谭某某将其所有的位于舒城县万佛湖镇九井村72平方米的房屋及院落作价125000元卖给自己,并于当日交给谭某某预付款3万元,余款于2017年1月15日交齐,现因农村房屋和宅不能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所以到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谭某某返还预付款3万元。被告谭某某辩称,不同意汪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因为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且未违反法律有关强制性,所以该协议有效,不应返还汪某某预付款3万元。认为:该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自始无效,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XvL仁明房产网_房产楼市买卖出租信息新闻资讯平台

  解析:买卖房屋协议书是否有效,应对订立协议的主体是否适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三方面予以考查。本案中,购房人汪某某与卖房人谭某某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自愿约定,订立协议的双方主体适格且意思表示真实。但是,汪某某系万佛湖镇龙河村村民,谭某某系万佛湖镇九井村村民。《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七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除法律、法规另有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该协议约定的内容与法律的强制性相,故该房屋买卖协议自始无效。(张树光)XvL仁明房产网_房产楼市买卖出租信息新闻资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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