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称孙子为房产继承人被判无效原因竟是…
扬子晚报网10月18日讯(通讯员 江研 记者 万承源)虞某有二女一子,在她去世后,其名下的一处房产该由谁继承,三人之间产生了矛盾。要说这问题,出在了一份代书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上。
两个女儿要求分割房产,而儿子称虞某生前留有遗嘱,将案涉房产遗赠给其子即虞某之孙。三人没谈拢,于是打起了官司。
这份“遗嘱”是一份杨某为代书人,另一人为人的“代书遗嘱”。但代书时虞某并未在场,杨某并非根据被继承人虞某本人的陈述代其书写遗嘱,而是根据第三人虞某之孙拟写的草稿抄写整理了一份材料。
而人并未查阅遗嘱内容,代书人杨某遗嘱时,其也未听清内容。在“遗嘱”向虞某出示并得到虞某确认前,便作为人与代书人共同签了字。
审理中,虞某之孙不能证明虞某曾向其作出过遗赠房产的意思表示,其拟写的草稿也未向虞某出示,亦未得到虞某的确认。其在现场的视频,亦未能完整记录杨某向虞某的内容。
江宁审理认为,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人和遗嘱人签名。
而代书人杨某制作遗嘱、人进行的过程均不符合继承法对代书遗嘱的相关,第三人虞某之交的亦不能证明“遗嘱”内容、代书人内容与虞某的意思表示均一致,故对第三人虞某之交的遗嘱不予采信,被继承人虞某遗产应由其继承人两女一子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