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石基昊信房地产中介服务部诉广州东宸除尘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公告
(2016)粤0113民初1392号
广州东宸除尘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昊信房地产中介服务部诉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16)粤0113民初1392号民事,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东宸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昊信房地产中介服务部支付中介服务费39,622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39,62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昊信房地产中介服务部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2元,由被告广州东宸除尘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签发人李杏仪联系电话39122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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