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秋婵与被告陈志洪、第三人广州中祈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的原告冯秋婵与被告陈志洪、第三人广州中祈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确认原被告2017年3月17日 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00005741)与2017年4月2日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定金50万元;3、本案诉讼费(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二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