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加5岁女儿名字 贷款不顺反被中介告上法庭
宁波一对夫妇通过房屋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过户时中介将未成年女儿名字加在房产证上,结果不但要另想办法27万借款,还被中介告上法庭。近日,宁波镇海法院审理这起让邓某夫妇闹心的案件。
2014年8月,为了5岁的女儿读书,邓某夫妇花了123万元通过中介在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某小区买了一套二手房,商定需支付中介费七千元。当时,他们在中介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中特别约定先付50万元的首付款,剩下73万元等公积金贷款办理下来之后再付给卖家。
2014年12月,邓某夫妇要去房管中心办理过户的时候,咨询中介,如果在房产证上加上女儿的名字对公积金贷款有无影响,中介机构的回复是没有影响。
可能是听闻把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有诸多好处,二人便把女儿的名字写在房产证上,登记份额为40%,夫妻二人各占30%。然而,在邓某去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却被告知因未成年人是房屋的共有人,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等他们再找到中介时,中介说他们也没有办法,退了邓某预先交的四千元中介费。
后来,经多方周折,房管中心同意给邓某办理公积金贷款,但是只能贷款46万元。邓某女儿40%的份额部分仍旧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且在邓先生女儿年满18周岁之前,房屋中这40%的份额不能处置。
为了那未能办理公积金贷款的27万元,2015年3月,邓某只得通过民间借贷以及银行商业贷款的方式支付,这给本来平静的生活添了不少压力。
可正当夫妇两人想着,苦日子一咬牙就过去了的时候,中介却把两人告上了法庭,要求邓某支付双倍的中介费共1.4万元。收到法院传票后,两人气不打一处来,明明是中介造成了二人损失,还,于是二人提出反诉,让中介机构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宁波镇海法院认定,使用公积金贷款73万元是房屋中介合同的重要内容,中介机构有义务向购房人提供真实的有关公积金贷款的相应咨询服务。
中介机构在未核实的情况下,向邓某夫妇提供了虚假的信息,致使二人公积金贷款的金额减少为46万元,中介机构构成违约,主张中介费,并应赔偿邓某夫妇由此产生的损失,酌定为两千元。
将房子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相比赠予、继承等既省钱又方便,能省下不少税费,还不用担心将来会征收遗产税。
2.规避家庭破产有些家长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在经营良好时提前策划,以孩子名义购置房产,如果面临生意失败,资不抵债等风险,还能给自己保留一部分东山再起的资本,为自己和孩子都留条。
夫妻之间产生矛盾时往往互不相让,谁也不愿在财产上吃亏,此时有些夫妻会共同出于对子女的爱护,协商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
如果孩子和父母没有共有房产,即父母房产证上没有孩子的名字,那么孩子成年后购买首套房时,可享受首套房优惠政策。
父母不能随意出售、抵押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否则,日后孩子一旦提出,认为父母其权益,父母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孩子在婚后不幸去世,其配偶、孩子和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逝者的所有财产,包括婚前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