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市盈鑫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陈建春被上诉人新丰县御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俊杰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市盈鑫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陈建春,被上诉人新丰县御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俊杰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民终10608号民事。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52元,由两上诉人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