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德民与被上诉人杨敏、原审第三人广州骏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德民与被上诉人杨敏、原审第三人广州骏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5669号民事,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436元,由上诉人刘德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GGG仁明房产网_房产楼市买卖出租信息新闻资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