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德民与被上诉人杨衍刚、卢焕芳、黎凤党、谢秋月、原审被告广州骏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俊田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案
上诉人刘德民与被上诉人杨衍刚、卢焕芳、黎凤党、谢秋月、原审被告广州骏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俊田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的,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8503、8504号民事,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为5275元、1598.8元,均由刘德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