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许淑贤与上诉人广州天河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何耀棣律师事务所、王小梅、黄华、杨瑜、杨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许淑贤与上诉人广州天河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何耀棣律师事务所、王小梅、黄华、杨瑜、杨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款的,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1996号民事,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天河区(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二、广州天河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许淑贤支付违约金港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74315元,由许淑贤负担50534元,广州天河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781元;公告费7150元,由许淑贤负担2400元,广州天河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750元。二审受理费83155元,由许淑贤负担59789元,广州天河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366元。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