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与租房协议有关系吗?
湖北省利川市南坪乡的黄汉学准备在利川城区开商店从事卷烟零售业务。因城区有一亲戚短时间外出,他便来到亲戚家暂住,一来寻找有利和房屋为开店做准备,二来给亲戚照看房屋。但是,一个月后,黄汉学仍没有寻找到开店的理想。由于他开店心切,便在亲戚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伪造了一份与亲戚签订了5年房屋租赁协议的虚假证明材料,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交到当地烟草专卖局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局通过审查和实地核实,发现其亲戚不在家,其协议有伪造嫌疑。黄汉学无奈之下也只好承认了伪造房屋租赁协议的事实。于是,烟草专卖局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诉他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此,黄汉学颇为不解,他直问:“办理许可证与租房协议有关系吗?”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因此,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不得隐瞒事实,这是办理许可证的基本要求。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第十四条(三),申请新办零售类许可证,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因此,房屋租赁协议是申请人证明有固定场所的必要材料之一,这与办理许可证有着直接的关系。
《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因此,黄汉学在主观上有伪造虚假材料的故意,隐瞒了房屋未租赁的真实情况。本案中,这是是否受理和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