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东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雅雯及原审被告邓土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东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雅雯及原审被告邓土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民终23025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2017)粤0104民初62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2017)粤0104民初62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邓土钱一次性向陈雅雯支付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的租金(按每月2823.61元计);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2017)粤0104民初626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广东中南建设有限公司对邓土钱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陈雅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1元,均由广东中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