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省冶金经济技术发展公司诉被告姚德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广东省冶金经济技术发展公司诉被告姚德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83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如下:原告广东省冶金经济技术发展公司诉被告姚德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83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德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冶金经济技术发展公司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5月19日的房屋占用费40410.7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三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