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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宏(HENNIE TANG)诉被告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沙湾瑞达地产中介服务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10-21 14:29:51        浏览次数:    房产首页    我来说两句()

  本院受理的原告汤宏(HENNIE TANG)诉被告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沙湾瑞达地产中介服务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民初148号民事。该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汤宏(HENNIE TANG)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2920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汤宏(HENNIE TANG)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汤宏(HENNIE TANG)可以在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东凌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高级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JJJ仁明房产网_房产楼市买卖出租信息新闻资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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