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诉中介用“虚拟地址”注册公司 认定双方均有
原标题:女子诉中介用“虚拟地址”注册公司 认定双方均有 认为提供的公司注册地址为“虚拟地址”
认为提供的公司注册地址为“虚拟地址”,导致公司“地址异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女子郭某将代办公司诉至,要求返还地址租赁费。近日,通州审结此案,认定郭某和代办公司对“地址异常”均存在,判决代办公司返还部分费用4000元。
2016年,郭女士从原单位辞职,准备创业,需要新注册公司。但当时郭女士还没有找好公司的办公场所,正在发愁的时候,代办公司的销售人员告知郭女士,可以通过“租赁”注册地址的方式,先把公司注册上,然后再慢慢找办公场所。
商贸公司给郭女士出示一张示意图,显示一个厂房被分割为A、B、C、D、E五个区域,每个区域里被密密麻麻分割成上百个房间,每个房间大概3平米左右,郭女士可以“租赁”其中的三平米用于注册公司。郭女士考虑了一下就同意了,与某商贸公司签订了《代办协议》,“租赁”该地址用于注册公司,期限为两年,商贸公司该地址有效,郭女士支付费用1万余元。协议签订后,代办公司为郭女士注册成立了A公司。郭女士自己则在通州区马驹桥镇租赁了一处办公室,用于公司实际经营。2017年6月,在工商局的抽查中,因无法通过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联系上郭女士名下公司,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郭女士认为,商贸公司为其提供的是“虚拟地址”,导致其经营异常,应退还其地址租赁费11 520元。
商贸公司到庭应诉表示,不同意退还郭女士费用。商贸公司只是提供地址供郭女士注册公司,该地址是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问题。郭女士名下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的原因是异地经营,与注册地址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