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经济适用房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009年王某(人)与孙某(买受人)通过兴商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130万元,因为房屋是经济适用房,不具备上市条件,所以,买卖双方无法在当时办理过户手续。于是,双方约定,待具备过户条件时办理过户,房款分段支付。2010年,因为房屋价格一上涨,现在的房屋价格比原来签订的房屋价格几乎要高出一倍,因此,方王某与孙某协商,要求增加房款,但孙某不同意。于是,王某聘请律师到。要求确认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
买受人孙某接到的传票后,慕名找到笔者进行相关法律咨询,笔者根据本案的与事实,结合本案案情及相关审判实践对买卖双方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受托后,笔者准备好了一切诉讼事宜。
一审判决以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第一中级上诉,近日,一中院已经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王某所有上诉请求。
(1)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在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在交易期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的,在审理中一般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在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中在审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已经满五年期的),在审理中一般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3)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的经济适用房房屋买卖合同,只要涉案经济适用房在交易期内出售的,房屋买卖合同一律认定无效。
①查询预购房屋权属状况;②参与订立定金协议(存量房屋买卖居间协议);③参与订立存量房屋买卖合同;④审查合同及相关资料⑤支付和收取购房款时的风险防控;⑥陪同参与银行面签;⑦:陪同参与网签⑧代理缴纳税款⑨代为履行过户手续⑩参与物业交接⑩在交易全过程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等
①解决商品房(别墅)、二手房(别墅)纠纷;②解决离婚及其过程中的涉及的房产分割纠纷;③遗产继承纠纷;④发送律师函;代理、出庭应诉等等。
对房屋手续是否齐全、房屋产权是否明晰、房屋是否在租或存在瑕疵及房屋土地权属情况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及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