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临淄判决无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的房屋被称为“小产权房”,因缺乏相关审批手续,不能办理物权变动手续。当村民将“小产权房”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近日,临淄区审理判决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据悉,几年前,临淄区某村民委员会与该村村民张某某签订了居民住宅楼交款协议书。但房款及其它费用均由非本村村民李某某交纳,且李某某已将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使用至今。后来,因双方发生纠纷,近日,张某某向临淄区提讼,以涉案房屋系其作为本村村民分得,其没有房屋所有权,,李某某也非该村村民,购买村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其与李某某签订的对争议房屋的买卖协议无效。
临淄区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所涉标的物系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而被告李某某非涉案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现有国家土地政策,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则上应认定为无效,故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对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可另行主张。遂作出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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