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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违约金太低 :有失公平调整!
发布时间:2018-11-24 19:15:13        浏览次数:    房产首页    我来说两句()

  买卖合同暗藏,卖方违约金低,买方违约金高,这样的合同有失公平!近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判决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依法调整某公司的违约金标准,了购房者的权益。kkk仁明房产网_房产楼市买卖出租信息新闻资讯平台

  2013年,聊城市民王某在聊城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约140余万元。买房时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载明:“某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相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对因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办理产权登记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人按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载明:“买受人逾期交款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kkk仁明房产网_房产楼市买卖出租信息新闻资讯平台

  2014年,某公司将该房屋交付给王某使用,但截至2017年10月提讼时,该房屋依然不具备办证条件。于是,王某将某公司诉至,要求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依据合同约定,无论某公司何时办理房产证,只需向王某支付万分之一也就是100元的违约金,这显然不公平。因此,王某要求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kkk仁明房产网_房产楼市买卖出租信息新闻资讯平台

  原、被告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违反法律,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某公司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办理房产证的期限,构成违约,故王某要求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应予支持。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仅为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一,明显偏低,现王某主张按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其实质是对违约金的增加,依法应予准许。但对该违约金应参照《最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调整为按年利率6%计算为宜,超出部分不予。目前,判决已生效。kkk仁明房产网_房产楼市买卖出租信息新闻资讯平台

  房地产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自己承担的责任部分“按照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赔偿”,对于买受人逾期支付房款则“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虽然只差一字,但是承担的责任相差甚远。因此,提醒广大群众:购房时一定要认真仔细地阅读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审慎地签订合同,以防利益受损。kkk仁明房产网_房产楼市买卖出租信息新闻资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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