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抵押夫妻共有房产欲过户给情人被判无效(图
案情简介:2010年,王某和李某签《离婚协议书》,并约定王某名下的一套房产归女儿所有,王某须按照协议约定,在办理离婚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后来,王某并没有把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2011年,王某与其情人刘某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为能够还款,王某将房子抵押给了刘某,期限为一年。后王某称无力借款,刘某同意王某将该套抵押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以抵消王某所欠的债务。
李某起诉王某与刘某,因为涉案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应将该房过户至女儿名下。同时,李某称前夫擅自伪造借款,将房屋抵押给刘某,“他做抵押登记,我并不知情。”要求确认该《借款抵押合同》无效。王某辩称,该房登记在自己名下,是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刘某辩称,王某借她的钱才以房屋做抵押,没有违反法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本案中的涉案房屋系王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根据离婚协议书中的表述及相关法律,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王某个人所有,王某称房产系其个人的主张不应支持。王某在女儿、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抵押,侵害了女儿、李某的利益,因此,该借款抵押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