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站地图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房产频道 > 房产动态 > 房产资讯 > 正文
深圳男子离世留下房产 妻子儿子和前妻女儿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8-07-01 16:08:46        浏览次数:    房产首页    我来说两句()

  讯 男子姜某突然离世,留下一套取得所有权时间不明的房子,前妻于某、女儿大姜和现任妻子杨某、儿子小姜为了争夺房子,在法庭上针锋相对。究竟谁才是房产的继承人呢?近日,深圳市盐田区审理该案后,认为该房产属于姜某与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杨某、大姜、小姜均有继承权。bbb仁明房产网_房产楼市买卖出租信息新闻资讯平台

  原告大姜是姜某和于某的女儿,她诉称2013年父亲突然后,遗留一套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依照法律她可以全额继承该房产,但现在这套房子由父亲现任妻子杨某与儿子小姜侵占着,请求判令该房产由她继承。bbb仁明房产网_房产楼市买卖出租信息新闻资讯平台

  于某诉称和姜某于1982年登记结婚,2001年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的财产归女方所有,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直到本案起诉时,于某才发现自己与姜某尚有未分割的财产(即涉案房产),她认为前夫姜某刻意隐瞒其拥有的房产,致使该房产尚未分割,遂请求以第三人身份参与本案诉讼,请法庭判令她分得涉案房产一半的份额。bbb仁明房产网_房产楼市买卖出租信息新闻资讯平台

  对此,被告杨某及小姜辩称,2001年姜某离婚后与杨某结为夫妻,而涉案房产是姜某2001年底获得,属于姜某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两被告应分得该房产约83.33%以上的份额;且杨某和姜某共同生活多年,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的有关可以在此基础上多分些。bbb仁明房产网_房产楼市买卖出租信息新闻资讯平台

  本案是继承纠纷,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产是属于姜某与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姜某与前妻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bbb仁明房产网_房产楼市买卖出租信息新闻资讯平台

  根据盐田区庭审查明事实可知,姜某取得涉案房子是由于单位房改,于2001年12月裁定在姜某支付房屋对价后,由某贸易公司将房产转让给姜某,故该房产是姜某与于某离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姜某与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于某不享有继承。bbb仁明房产网_房产楼市买卖出租信息新闻资讯平台

  由于姜某父母离世,因此姜某遗产的继承人是被告杨某、小姜及原告大姜。对于涉案房产,杨某首先享有50%的,其次与大姜、小姜可以共同继承姜某所有的50%部分。bbb仁明房产网_房产楼市买卖出租信息新闻资讯平台

  盐田区认为,杨某与姜某共同生活多年,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应适当予以多分,于是判定杨某、小姜及大姜继承姜某遗产份额的比例分别为40%、30%、30%,故最后杨某、小姜、大姜对涉案房产的获得份额分别为70%、15%、15%。bbb仁明房产网_房产楼市买卖出租信息新闻资讯平台

  综合考虑上述产权份额、房屋使用现状以及原、被告居住生活现状,为方便当事人生产和生活需要,判决涉案房产由两被告所有,原告大姜应继承的房产15%份额,由杨某按房产评估价值折算后向大姜支付补偿价款。(记者 伊宵鸿)bbb仁明房产网_房产楼市买卖出租信息新闻资讯平台

相关阅读:
网友评论:
用户: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如果你对房产频道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到站务交流平台反馈。
企业服务
视觉焦点
推广信息
>
最新楼盘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