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翔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翔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因与厦门海西明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西明珠”)合作开发信息消费产业之电商行业孵化平台,向厦门市翔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发集团”)租赁了位于厦门市翔安区翔安大道后房村旁原备灾中心1号大楼的相关楼层,建筑面积共计39,460平方米,并签署了相关协议。
基于海西明珠及其管理团队的电商行业孵化平台的运营经验,约定由海西明珠全权负责项目的运营和管理等,并由海西明珠全面负责履行上海五天与翔发集团签订的相关租赁合作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且海西明珠、海西明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股东、代表人)郑泽吟女士及其配偶许翰龙先生向上海五天出具《承诺函》等相关文件,承诺全部承担项目运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海西明珠在项目运营期间因优惠措施落实、运营指标考核等原因与翔发集团发生争议,且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因此发生了租金纠纷。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1、2016年7月14日,翔发集团将上海五天和海西明珠列为共同被告,向厦门市翔安区(以下简称“翔安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6]闽0213民第2101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解除原告(翔发集团)与被告(上海五天、海西明珠)签订的《租赁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书(二)》;
(2)判令二被告将租赁的翔安创新孵化中心1号楼腾空交还原告,并判令二被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按每月人民币825,005.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租金直至二被告腾空交还之日止;
(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租金人民币14,850,0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二被告实际拖欠租金之日起计至二被告付清之日止,按应缴总额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16年7月31日,逾期付款利息计人民币2,211,425.91元);
(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履约金人民币100万及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并确认原告不需退还二被告履约金人民币100万元;
(1)先行查封、冻结预告登记于厦门市翔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厦门市翔安区翔安企业总部会馆启动示范区5#地块、11#楼1层101单元等60套房产(60套房产信息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2)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五天、海西明珠在价值人民币1,800万元范围内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3、2016年9月21日,上海五天向翔安法院提出管辖权申请。2016年9月26日翔安法院作出裁定((2016)闽0213民初2101号之一),驳回上海五天提出的管辖权的申请。
4、2016年10月10日,上海五天不服翔安法院的(2016)闽0213民初21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厦门中院提起管辖权上诉。2016年11月14日厦门中院作出裁定([2016]闽02民辖终763号),驳回上海五天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鉴于海西明珠全面负责履行上海五天与翔发集团签订的相关租赁合作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且海西明珠、海西明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股东、代表人)郑泽吟女士及其配偶许翰龙先生向上海五天出具了《承诺函》等相关文件,承诺“有关上海五天必须承担及连带义务与责任全部由海西明珠承担,股东郑泽吟及其配偶许翰龙同时项目公司的合规运作,并承担所有涉及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如翔安法院判决支持翔发集团所提出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预计对公司当期利润不会造成影响。如海西明珠、郑泽吟及其配偶许翰龙无法全部执行翔安法院的判决,可能会对公司造成一定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发生后,公司全力予以应对,在查明相关案件事实及项目运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积极采取合理措施依法自身的权益,具体如下:
2、公司已申请对项目运营指标考核、优惠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司法鉴定,并采取申请追加第三人等方式,查明项目运营及完成的实际情况。
3、鉴于海西明珠、郑泽吟及其配偶许翰龙承诺全部承担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为股东的权益,公司业已完成依法的相关诉讼准备工作,近期将正式提起诉讼。
6、海西明珠、海西明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股东、代表人)郑泽吟女士及其配偶许翰龙先生向上海五天出具的《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