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二手房买卖中关于房产营业税的那些事儿
根据财政部2015年3月30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同时废止。
3、房子评估价格每平米高于各地区的政策指导价格(部分地区为实际销售价格在同级别土地平均地价的1.2倍以上。)
1.个人转让/赠与非普通住宅5年或个人转让/赠与普通住宅年限5年的,房产营业税征收:房管局评估价×5. 5%。
2. 个人转让/赠与非普通住宅年限≥5年的,营业税征收:(转让收入-上手价)×5.5%。
4. 单位转让住宅、非住宅(不论年限) :不提供:房管局核[3] 定税价×5.63%。;提供:增值部分×5.63%。
5. 外资单位转让住宅、非住宅(不论年限):不提供:房管局核定税价×5.09%;提供:增值部分×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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