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有关政策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7号)、《聊城市人民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聊政办发【2017】18号),为支持自住性购房需求,投资投机性购房,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不得向已办理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以所购二手房做抵押贷款的,其过户手续在一年内的取消评估,房产现值以缴纳契税时税务机关认定的该房产的价格与买卖双方交易价格孰低确认;其过户手续超过一年的,需进行评估确认价值。
(一)停止装修自住住房提取、重大疾病提取、低保家庭子女上学提取三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通知下发前,已受理的装修自住住房、重大疾病、低保家庭子女上学提取公积金业务继续办结。
(二)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适应缴存职工的多样化住房需求,简化手续,改进服务,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取消《聊城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职工单位加盖印鉴环节。
政策调整后,原贷款、提取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