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房地产转让收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根据市委八届五次全会,为支持工业战略东移和海河综合开发,经请示市同意,现就企业房地产转让收入的调整变化情况通知如下:
一、工业战略东移(包括污染搬迁企业)、海河综合开发企业房地产转让收入税收优惠政策分别按照市《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工业东移战略促进结构调整财税政策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54号)和市财政局《关于海河两岸综合开发工程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税政[2003]3号)执行。
三、从2004年1月1日起,除涉及工业战略东移(包括污染搬迁企业)、海河综合开发企业,以及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外,对其他企业一律取消房地产转让、销售税收返还的优惠政策。
根据市委八届五次全会,为支持工业战略东移和海河综合开发,经请示市同意,现就企业房地产转让收入的调整变化情况通知如下:
一、工业战略东移(包括污染搬迁企业)、海河综合开发企业房地产转让收入税收优惠政策分别按照市《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工业东移战略促进结构调整财税政策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54号)和市财政局《关于海河两岸综合开发工程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税政[2003]3号)执行。
三、从2004年1月1日起,除涉及工业战略东移(包括污染搬迁企业)、海河综合开发企业,以及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外,对其他企业一律取消房地产转让、销售税收返还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