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站地图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房产频道 > 二手房 > 特别关注 > 正文
ST亚太: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拆迁款项支付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18-12-19 08:47:17        浏览次数:    房产首页    我来说两句()

  原标题:ST亚太: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拆迁款项支付的法律意见书9RR仁明房产网_房产楼市买卖出租信息新闻资讯平台

  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BEIJING KANA LAW FIRM Guangzhou Branch 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拆迁款项支付的 法律意见书 (2017)康广法意字第006号 致: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及同创嘉 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委托合同》,本所律师受公司委托,就公司开发的 永登县“亚太”项目,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亚太房地产开发集 团有限公司、亚太西部置业有限公司前期垫付资金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本所律 师得到公司如下,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口头陈述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 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的有关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 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 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说明 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发表法律意见。 一、公司提供了以下材料: 1、“亚太”项目向西太华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太华公 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 360 号都市华庭星逸轩 12C 电线 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BEIJING KANA LAW FIRM Guangzhou Branch 司)支付的拆迁费的亚太西部置业有限公司(下称西部置业公司)与西太华 公司之间的《协议》、记账凭证、转账支票、支款申请报批表56页,涉及金额930 万元; 2、“亚太”项目向拆迁户马连生、、马源、姜静、陈焕山、周海 涛、谢立龙、张安利支付的拆迁协议、收据共计28页,涉及金额26,581,500.00元。 3、《永登“”拆迁明细》及记账凭证、款项审批表、收据共计29页, 涉及金额34,769,508元,涉及拆迁户王洪业、李铁虎、陈永忻、宋玉林、王长清、 孙克勤、钱永文、王伟明、李新; 4、 “亚太”项目交付给永登县国土资源局的土地出让金的记账凭证、 支票存根、汇兑凭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款收据、进帐单、业务审批单共计10 张,涉及金额500万元; 5、“亚太”项目通过朱账户向支付给李浩民、刘春清、李学文三 人支付的拆迁费银行转账回单共计20页,涉及金额2,291,200.00元; 6、“亚太”项目向建筑设计院、成都蜀汉园林有限公司支付设 计费转账支票存根、、协议共13页,涉及金额326,480.00元; 7、亚太房地产09年到12年的现金明细账; 8、关于“亚太”拆迁有关情况的说明; 9、“亚太”地块土地使用权证; 本所律师于2017年4月21日前往“亚太”所在地,对地块前开发商何连 生、拆迁承包人邓有恒、拆迁户李新、谢立龙、李环山、韦双平进行,分别 作出了: 1、与何连生的; 2、与邓有恒的; 3、与韦双平的; 4、与李新的; 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 360 号都市华庭星逸轩 12C 电线 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BEIJING KANA LAW FIRM Guangzhou Branch 5、与李新、韦双平的补充; 6、与陈环山的; 7、与谢立龙的。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材料自行查阅了一下资料: 1、西太华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下称西太华集团)企业基本信息; 2、亚太西部置业有限公司(下称西部置业)企业基本信息; 3、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亚太房地产)企业基本信息; 4、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亚太集团)企业基本信息; 5、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基本信息; 6、永登连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下称连生公司)企业基本信息; 二、公司向本所律师陈述以下事实 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亚太”项目地块最早由连生公司以“旧城改 造”的名义开始拆迁,后来连生公司引入合作者西太华公司。自2008年1月年开始, 西部置业与连生公司、永登西太华达成协议,连生公司及西太华公司退出地块改 造项目,西部置业作为该地块的开发商继续拆迁工作。2008年4月,西部置业将该 地块的相关权益转让给公司,自此,公司作为该地块唯一的开发商继续拆迁工作 协议达成后,公司通过关联公司亚太房地产公司以现金的方式分次向拆迁承 包人邓有恒支付了拆迁款34,769,508.00元,邓有恒随后支付给了拆迁户。 公司通过关联公司亚太房地产公司以现金的方式向拆迁户马连生、、马 源、姜静、陈环山、周海涛、谢立龙、张安利支付拆迁款26,581,500.00元。 公司通过关联公司西部置业以转账支票、电汇的方式向建筑设计院、 成都蜀汉园林有限公司支付了设计费326,480.00元。 公司通过关联公司西部置业以转账支票的方式向永登县国土资源局支付了土 地出让金500万元。 公司通过关联公司西部置业以转账支票的方式向西太华集团支付了开发转让 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 360 号都市华庭星逸轩 12C 电线 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BEIJING KANA LAW FIRM Guangzhou Branch 款930万元。 公司通过朱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拆迁户支付了拆迁款2,291,200.00元 三、关于拆迁款支付的事实 西部置业、公司、亚太房地产、亚太集团都是处于同一控制人下的关联公司。 “亚太”项目地块位于市永登县城关镇大马坊,面积为 45,919.9平方米。最早由连生公司以“旧城”的名义开始拆迁,后来连生公 司引入合作者西太华集团公司。自2009年开始,公司与连生公司、西太华集团达 成协议,连生公司及西太华公司退出地块项目,公司作为该地块唯一的开发 商继续拆迁工作。 (一)关于拆迁款34,769,508.00元支付的依据 经查,上述款项是通过关联公司亚太房地产公司支付。其中: 1、以现金的方式于2011年10月8日向邓有恒支付拆迁款300万元; 2、以现金的方式于2011年10月15日向邓有恒支付拆迁款350万元; 3、以现金的方式于2011年10月22日向邓有恒支付拆迁款200万元; 4、以现金的方式于2011年10月27日向邓有恒支付拆迁款300万元; 5、以现金的方式于2011年11月2日向邓有恒支付拆迁款600万元; 6、以现金的方式于2012年5月18日向邓有恒支付拆迁款300万元; 7、以现金的方式于2012年5月20日向邓有恒支付拆迁款200万元; 8、以现金的方式于2012年7月14日向邓有恒支付拆迁款200万元; 9、以现金的方式于2012年7月18日向邓有恒支付拆迁款300万元; 10、以现金的方式于2012年8月25日向邓有恒支付拆迁款3,434,754元; 11、以现金的方式于2012年9月17日向邓有恒支付拆迁款3,434,754元; 12、以现金的方式于2012年10月8日向邓有恒支付拆迁款40万元。 根据公司的记账凭证、现金台账以及邓有恒、李新的陈述,公司将拆迁款项 支付给邓有恒,邓有恒再转支付给拆迁户。前述事实能够互相佐证。 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 360 号都市华庭星逸轩 12C 电线 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BEIJING KANA LAW FIRM Guangzhou Branch (二)关于拆迁款26,581,500.00元的支付依据 公司通过关联公司亚太房地产公司支付,其中: 1、以现金的方式于2009年6月15日向谢立龙支付拆迁款3,425,000元; 2、以现金的方式于2009年6月22日向周海涛支付拆迁款2,900,000元; 3、以现金的方式于2009年6月25日向马源支付拆迁款3,425,000元; 4、以现金的方式于2009年6月30日向张安利支付拆迁款4,575,000元; 5、以现金的方式于2009年8月25日向陈环山支付拆迁款1,901,000元; 6、以现金的方式于2009年8月25日向姜静支付拆迁款2,080,500元。 上述事实有拆迁协议、款项收据、公司现金台帐予以佐证,如无相反, 认为拆迁款项已经支付,上述材料可以互相印证。 (三)关于设计费326,480.00元的支付依据 公司通过关联公司西部置业支付,其中: 1、以转账支票的方式向建筑设计院支付了设计费200,480元; 2、以电汇的方式向成都蜀汉园林有限公司支付126,480元。 上述事实有银行转账支票、电汇凭证以及予以佐证。 (四)关于土地出让金500万元的支付依据 公司通过关联公司西部置业以转账支票的方式向永登县国土资源局支付了土 地土地出让金500万元。 上述事实有银行转账凭证、永登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行政事业收费收 据佐证。 (五)关于拆迁费930万元的支付依据 公司通过关联公司西部置业支付,其中: 1、以转账支票的方式于2010年5月11日支付了300万元; 2、以转账支票的方式于2010年5月25日支付了100万元; 3、以转账支票的方式于2010年7月16日支付了100万元; 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 360 号都市华庭星逸轩 12C 电线 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BEIJING KANA LAW FIRM Guangzhou Branch 4、以转账支票的方式于2010年8月17日支付了100万元; 5、以转账支票的方式于2010年10月9日支付了100万元; 6、以转账支票的方式于2010年12月20日支付了130万元; 上述事实有银行转账支票、协议书等予以佐证,且与何连生的陈述相吻合, 上述材料可以互相印证。 (六)关于拆迁款2,291,200.00元的支付 公司委托朱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予以支付。上述费用是先由公司的关联公 司西部置业于2009年9月21日支付到朱的个人账户,再由朱支付到李学 文、刘春清、李浩明的个人账户,其中: 1、2009年9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向李浩民支付了299,600元; 2、2009年9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向李浩民支付了299,600元; 3、2009年9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刘春清支付了390,000元; 4、2009年9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刘春清支付了390,000元; 5、2009年9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向李学文支付了456,000元; 6、2009年9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向李学文支付了456,000元; 上述事实有朱出具的收据以及银行转账凭证予以佐证,转账支票存根上 备注“拆迁费”,资料之间能够相互印证。 四、本法律意见书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述,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可以证明上列拆迁款 项已经支付。 (以下无正文) 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 360 号都市华庭星逸轩 12C 电线 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BEIJING KANA LAW FIRM Guangzhou Branch 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 360 号都市华庭星逸轩 12C 电线返回,查看更多9RR仁明房产网_房产楼市买卖出租信息新闻资讯平台

相关阅读:
网友评论:
用户: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如果你对房产频道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到站务交流平台反馈。
企业服务
视觉焦点
推广信息
>
最新楼盘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