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
该公告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二)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准予当期按扣除;(三)公告自 2014年 11月1日起 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65号)第二条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