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胜越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南城分公司诉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胜越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南城分公司诉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吴锦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胜越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南城分公司支付佣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市胜越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南城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