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女子珠海买房贷款没批弃购中介索赔9万多!是这样判的
近日,深圳一名女子通过中介在珠海买二手房,因第一次申请房贷未获批准,之后就没有继续交易,不料房子没买成,还被中介告上了,索赔9万余元。该案历经一审、二审,珠海市中级近日认定女子违约,需赔偿中介5.82万元。
2016年,深圳南山女子陆萍(化名)找到中介里维公司,欲购买李女士在珠海一套面积逾316平米的二手房,同年7月29日通过POS机支付了10万元作为定金,2天后与中介、业主李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约》。
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291万元,陆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获得银行同意贷款,如无法贷款则应当一次性付款。中介服务费为58200元。
审理查明,陆萍在向某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时,因能力证明材料不足未通过审批,事后陆萍也没有选择一次性付款,买房的事情因此搁置了下来。20多天后,业主李女士通过微信告知解除合同,并于2016年11月30日将涉案房产出售他人。
不久,中介里维公司将陆萍和李女士同时告上法庭,认为陆萍因自身条件不符合银行要求,导致无理按揭贷款的情况下,未按照合同约定,通过一次性付款的方式缴清房款,构成违约。但业主李女士并未催告,也没有给予合理的履行期限,直接通知解除《合约》同样不符律,亦构成违约,以致涉案房屋无法继续交易,2人应共同赔偿企业损失9.3万余元。
对于中介公司的,买卖双方均诉苦,称没有违约。陆萍解释,签订合同支付定金后,其在中介指导及陪同下向某银行办理了贷款申请手续,审批未能通过后,中介其寻找第二家银行申请贷款,其一直积极配合,并未履行合同。
贷款不成,为何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一次性付款?面对疑问,陆萍称,虽然合同约定如贷款不成,应一次性付款买房,但未约定一次性付款的履行期限,且中介当时给出的是继续寻找第二家银行申请贷款,并称交易最后期限是2016年12月30日,只要在此日之前办完即可,但业主李女士早在20 16年11月30日便将涉案房产过户第三方,其间中介及李女士从未以任何形式要求或通知其一次性付款,未依法履行催告义务,其并未违约。
业主李女士同样不认为自己违约,称陆萍第一次申请贷款未通过,且在约定20个工作日内也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如补充资料、寻找其他银行贷款或与其协商变更付款方式,其通过微信告知解除合同符律。
针对其为何没有进行催告,给予买方合理履行期限一事,李女士表示,《房屋买卖合约》中没有约定其必须给予陆萍一次性付款时间或延长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期限,仅约定办理按揭贷款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内,那么陆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取得“同贷书”或一次性付款。但直至限购政策(2016年10月6日)出台后至2016年11月30日前,中介里维公司、陆萍仍未以明确的方式表示要一次性付款。而在限购政策出台后,即使陆萍可以一次性付款,其也不符合珠海的购房政策。在陆梅违约并且也不具备购房条件情形下,其将房屋另行出售,符律。
珠海市中级二审审理认为,陆萍未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获得银行同意贷款或者一次性付款,也没有向业主李女士证明其具备一次性付款的能力,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李女士于20个工作日的最后一日即2016年8月26日银行营业时间结束后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律,没有违约。
同时认为,退一步而言,业主李女士将案涉房产另行出售之前长达约3个月的时间内,陆萍未能付清房款,也没有证明其具备了付款的能力。因此,陆萍关于李女士没有履行催告义务,给予其一次性付款合理期限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房屋未能完成交易,作为违约方,陆萍究竟应赔偿中介公司多少钱?审理认定,中介公司根据协议,估算出交易成功后可获得居间报酬9.3万余元,但根据陆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约》,基于里维公司已提供的服务,业主李女士须向中介支付服务费58200元,里维公司已促成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约》,但因陆萍违约造成最终交易不成导致里维公司未取得该报酬,属于陆萍签订该合约时应当预见到的因其违约可能造成里维公司的损失,因此陆萍应赔偿中介5.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