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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卖方未返还房款引纠纷
发布时间:2018-10-27 09:49:59        浏览次数:    房产首页    我来说两句()

  2017年8月,原告刘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方将所有的位于某村的房屋一套卖给刘某所有。同日,刘某向陈某交付了首期购房款50万元,而陈某亦向刘某交付了涉案房屋及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刘某一直未入住该房屋,直至2017年10月,刘某去装修该房屋时,遭到陈某妻子的。陈某的妻子以陈某处分为由诉至,请求确认陈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于2017年12月作出民事,确认陈某与刘某于2017年8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民事判决生效后,陈某未向刘某返还50万元购房款。现刘某请求判令:1、陈某返还购房款50万元及利息;2、陈某赔偿他损失15万元;3、陈某向他支付违约金10000元。qqq仁明房产网_房产楼市买卖出租信息新闻资讯平台

  经审理后作出判决1、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刘某购房款50万元及利息损失。2、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某房屋增值损失5万元。3、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qqq仁明房产网_房产楼市买卖出租信息新闻资讯平台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郭嗣彦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陈某应否向刘某赔偿已付购房款的利息损失及房屋增值损失;如应赔偿,则数额如何确定。qqq仁明房产网_房产楼市买卖出租信息新闻资讯平台

  关于陈某应否向刘某赔偿已付购房款的利息损失的问题。郭律师认为,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因已作出民事,判决陈某与刘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且该民事判决已于2017年12月发生法律效力,故陈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向刘某返还已给付的50万元购房款,但陈某一直未返还该50万元购房款,故对于刘某已付的购房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产生的利息损失,陈某亦应承担给付责任。刘某原审时主张已付购房款的利息损失,是以50万元为基数,自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档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之日止,但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陈某已向刘某交付了涉案房屋,且该房屋在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已有较大增值的情况下,刘某已支付的购房款在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至该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期间并不存在利息损失,故对于刘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陈某应返还刘某购房款5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之日止)。qqq仁明房产网_房产楼市买卖出租信息新闻资讯平台

  关于陈某应否向刘某赔偿涉案房屋增值损失的问题。郭律师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于2017年12月被确认无效时,该房屋的价值相比双方于2017年8月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时已有较大提高,而刘某因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即为该房屋价值的增值部分。因双方明知刘某并非涉案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组织而对涉案房屋进行买卖,故对于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双方对此均有,且程度相当,故双方对于刘某因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所遭受的房屋增值损失应承担同等的责任。陈某主张原审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选取的估价时点有误,应选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因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双方应自2017年12月起相互返还因该房屋买卖合同取得的财产,故刘某因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房屋增值损失应以2017年12月涉案房屋的价值减去孙某购买该房屋时的价格为准。qqq仁明房产网_房产楼市买卖出租信息新闻资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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