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友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中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李德军、高应清案外人执行之诉一案
广州市友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中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李德军、高应清案外人执行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189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友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广州市友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