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到期后租客却不愿搬离还把房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近日,在义乌稠城街道向阳下片的征收过程中发生一起纠纷———一名租客的租房协议到期了,却一直不愿意搬离,并且因为房屋被征收,还要求房东赔偿装修费、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一系列费用,最终双方闹上了法庭。
新报讯(记者 航)近日,在义乌稠城街道向阳下片的征收过程中发生一起纠纷一名租客的租房协议到期了,却一直不愿意搬离,并且因为房屋被征收,还要求房东赔偿装修费、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一系列费用,最终双方闹上了法庭。
张某是金东区人,2007年4月起与妻子黄某租赁了方某位于沪江的一间房屋,从事服装经营及加工制作,至今已10多年,双方每年均签订《租房协议》。承租后,张某对房屋进行了部分装修、装饰,先后花了1万多元钱。
由于租房协议一年一签,最近一次签订的租房协议上显示,张某的租期为2016年4月20日至2017年4月19日,年租金2.7万元,先付后租。同时,承租后房屋需要装潢时,需经双方协商同意,房屋租赁期满后,装潢部分一律不得拆回。
今年3月,义乌市发布了向阳下片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公告,随后又下达了相关房屋征收决定,方某的房屋属于征收范围内。4月19日租房协议到期后,方某为配合房屋征收,未将房屋继续出租。6月下旬,方某与义乌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然而,张某却未及时腾房将房屋交还给方某,一直占用至8月17日才搬出。期间,张某一直未向方某支付租金,也未支付水电费,并要求方某赔偿其装修费、搬迁费、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一系列费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张某一纸诉状将方某告上了法庭。
经公开审理,义乌市法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双方为普通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方某已按照租房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明被告在履行协议中有违约行为。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续租房屋,也没有向原告收取过租金,双方之间不存在租赁关系。同时,租房协议中约定,房屋租赁期满后,装潢部分一律不得拆回。也就是说,现租房协议已届满,按约定该装饰装修残值应归房东方某所有。因此,张某要求方某赔偿的搬迁费、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的诉请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义乌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