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产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02年度税收收入计划执行和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决定〉》(浙审财决[2003]7号),对《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2]257号)第四点第二款中“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出租房产以及个人出租营业用房应纳的房产税,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后,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125号文件给予照顾。”的,自文到之日起停止执行。特此通知uuj仁明房产网_房产楼市买卖出租信息新闻资讯平台